岚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会见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检察官会见律师、诉讼参与人、申诉人、申请人、被申请人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检察官会见律师、诉讼参与人、申诉人、申请人、被申请人需在检察官会见室会见。
二、检察官会见时应当做好会见登记。注明参加会见的检察官、检察官助理或其他检察人员姓名、职务、被会见人姓名、身份、联系方式、案件名称、诉讼阶段、会见起止时间、会见内容等。
三、检察官会见的范围为本院办理的审查逮捕案件、公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行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的相关人员。
四、检察官会见由第二检察部统一管理。第二检察部负责检察官会见的预约、登记、通报及检察官会见室的日常维护。工作时间,检察官需要会见律师、诉讼参与人、申诉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提前通知第二检察部安排会见;律师、诉讼参与人、申诉人、申请人被申请人以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检察官、检察官助理或其他检察人员要求会见的,检察官、检察官助理或其他检察人员应当告知其与本院第二检察部联系,由第二检察部和检察官协商、确定会见时间,且参加会见的检察人员需两人以上。因紧急情况在非工作时间、检察官会见室以外的场所会见的,应当经分管领导批准,并在会见后补办有关登记手续。
五、律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申诉人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预约(或电话预约03586722000)会见检察官的,由第二检察部及时联系检察官,3日内确定会见时间。
六、律师、诉讼参与人、申诉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现场要求会见检察官的,第二检察部按照规定核查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或者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对于符合身份要求的,通知检察官在检察官会见室见:如果检察官外出且不宜由检察官助理或其他检察人员会见的,由检察官确定延期会见的时间,延期会见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日。
七、检察官、检察官助理或其他检察人员会见律师、诉讼参与人、申诉人、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政纪律、保密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会见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纪律规定做出处理。检察官会见工作纳入检察官司法档案记录项目。
七、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2021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