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受理并审查了犯罪嫌疑人孙冬亚、孙冬飞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
2014年4月17日18时许,在听到姨姨胥锦平被打的消息后,犯罪嫌疑人孙冬亚、孙冬飞兄弟二人与其姨夫潘荣祥、表妹夫龚立一同赶往岚县马家坪李扬彩钢店。此时与胥锦平发生冲突并打斗过的郭计林等人已经去了岚县人民医院。还未了解情况,孙冬亚、孙冬飞及潘荣祥等人就去李扬彩钢门市,看见郭计林的两个儿子郭志军、郭志明。孙冬亚、孙冬飞拿起李扬彩钢门口的方形钢管就殴打郭志明,致郭志明受伤。经鉴定,郭志明右顶骨凹陷性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右顶硬膜外血肿构成轻伤一级。
通过细致分析整合案卷材料,反复观看视听资料,及再次讯问嫌疑人,我院查清:在犯罪嫌疑人孙冬亚、孙冬飞与郭志明撕打过程中,孙冬亚、孙冬飞各手持一根方形钢管,在郭志明与孙冬飞争夺钢管时,犯罪嫌疑人孙冬亚从郭志明身后用手中的钢管将郭志明头部打了一下,致郭志明倒地、头部流血。考虑到,二嫌疑人均为外地人,在二人共同致郭志明轻伤的过程中,孙冬亚的犯罪情节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且该案民事部分尚未调解;嫌疑人孙冬飞的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无逮捕必要。我院分别作出批准逮捕孙冬亚及不批准逮捕孙冬飞的决定。
故意伤害案件作为侦查监督工作中的常见案件,往往存在这样那样的情况。虽然两名犯罪嫌疑人共同故意致他人轻伤的行为均涉嫌故意伤害罪,但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及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在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区别情况,分别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同的审查逮捕决定。既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又体现了法律的惩罚性。
(侦监科杜俊俊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