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5月的一天,湖南籍男子吕某与郭某一同来岚县卖皮包,冯某与梁某向吕某以300元的价格购买两个皮包。次日,吕某的老乡郭某到海澜之声KTV卖同款皮包,正好被冯某碰到,询问价钱后,冯某才知自己昨日买的皮包价格过高,认为吕某欺骗了他,且郭某与吕某是一伙的,就把郭某骗到梁某在海澜之声KTV内的住处,冯某从梁某床上拿起一把匕首朝郭某比划,并打了郭某一巴掌,梁某并未制止,迫使郭某拿出身上仅有的270元钱退给冯某,事后冯某分得150元,梁某分得120元。
争议问题
对犯罪嫌疑人冯某与梁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评析意见
对冯某与梁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存在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属敲诈勒索性质,但因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只属于违法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梁某没有任何违法行为,也不应以犯罪论处。第二种意见认为,二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胁迫等方法,强行将他人财物占有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同属侵犯财物犯罪;行为人主观上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行为方式上都包括对被害人威胁、恫吓等犯罪手段。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将两罪混淆,尤其是犯罪手段的相似是混淆两罪的直接原因。就本案的情况来看,将被害人带到梁某住处都有立即付诸实施的现实可能性。另外,是否当场取得财物并非本案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绝对界限。因此,要从根本上确定本案是敲诈勒索罪还是抢劫,还必须对冯某在案发时的主观心态进行分析,即冯某是出于何种心态,冯某认为自己被郭某的老乡吕某欺骗,且郭某与吕某卖同款皮包是一伙的,只是想拿回自己的损失,故该案的发生系事出有因,冯某的行为是敲诈勒索性质,而非抢劫罪,故本案认定冯某的行为定性为敲诈勒索比较妥当。但因本案没有达到敲诈勒索罪2000元的立案标准,故冯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建议作治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