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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以警察为侵害对象的妨害公务犯罪案件
时间:2015-07-06  作者:牛慧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涉嫌妨害公务犯罪案件呈现高发频发态势,在严重威胁执法警察人身安全的同时,也极大地损害了公安机关的权威,削弱了法律对违法犯罪分子的震慑作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据统计,我院侦查监督科自2012年以来共受理以警察为侵害对象的妨害公务案件1015人,其中201211人,201323人,201456人,2015年上半年25人,妨害公务犯罪案件总体呈上升趋势。在此笔者就办案实践中出现的以警察为侵害对象的妨害公务犯罪案件进行粗浅的分析和探讨。

  一、案件的特点

  通过对案件的梳理,可以总结出以警察为侵害对象的妨害公务犯罪案件的一些特点具体说来如下:

  (一)以人员构成来看,犯罪嫌疑人多为男性,无业者居多,文化程度较低。在涉嫌妨害公务罪的15人中,有13名男性,2名女性;35岁至55岁的11人,占总人数的73%13人是无业人员或无固定工作者,占总人数的87%;从文化程度看,初中以下文化程度12人,占总人数的80%,其中大专学历1人,高中2人,初中10人,小学1人,文盲1人。

  (二)从犯罪手段看,暴力倾向较为突出。犯罪嫌疑人从最初的无理取闹、谩骂侮辱,到动手撕扯警察的衣领、肩章,直至以拳脚甚至持刀、棍等凶器以暴力方法攻击执法警察,阻碍警察依法执法公务。在10起案件中,造成公务人员受伤的有6起,其中轻伤2人,轻微伤5人。

  (三)案件具有突发性,事态发展快。妨害公务案件发生在警察执行公务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大多事前没有预谋,多因在管理与被管理、处罚与被处罚中矛盾对立激化而产生,具有明显的突发性。在我院办理的10起妨害公务案件中,大部犯罪嫌疑人都有饮酒情节,饮酒后情绪失控,增加了案件的突发性,事态发展快。因醉酒导致辱骂、殴打执法警察的案件有6件,占总数的60%

  (四)从社会影响看,法律权威受到挑战。我院所办理的10起妨害公务案件均为妨害公安机关执法,多人情形下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起初往往仅一人或几人对执法警察进行阻碍和反抗,接着便召集一些亲戚朋友对执法警察推搡、拉扯和殴打等,最后甚至不断起哄、煸动围观人群对执法警察进行围堵、辱骂和阻拦等,导致案件很快发展到十几人、几十人聚集,扩大事态的发展和影响。案件行为的升级,使得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不断加大,严重威胁社会稳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家法律权威和公安机关的公信力受到置疑。

  二、案件发生的原因

  (一)社会矛盾凸显,缺乏良好的执法环境。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转型期,经济、政治、文化各方面协调快速发展,但是社会管理机制和水平却相对滞后。城乡差距、贫富差距持续扩大,住房、教育、医疗等民生问题日益突出,腐败现象和群体性事件的增多,征地拆迁、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热点领域事故频发,使得社会矛盾加深,社会管理压力和难度增大,社会上仇官、仇富、仇警的情绪不断加大,一旦存在导火索,哪怕是最普通的执法事件也能轻易地引起民众的对立情绪。如此一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警察队伍,首当其冲成为部分人情绪宣泄的对象。特别是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当个人权益和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往往利益观失衡,逆反和对抗心理强烈,产生极端行为。

  (二)民众法律意识淡薄,自控能力差。绝大多数当事人因法制观念淡薄,在受处罚的过程中由于不服处理,出言不逊,或者动手撕扯推搡,导致矛盾对立激化而一时冲动导致发案。行为上一般表现为对宣布的某项处罚决定或强制措施不理解,情绪偏激,伴有威胁性语气和顶撞拉扯等肢体冲突行为。由于文化程度较低,对法律认识不到位,不仅不懂得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意识不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和违法性,对法律处罚存在侥幸心理。此外,妨害公务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大多属于胆汁质人格,容易冲动、脾气暴躁,自控能力较差,遇到矛盾时容易走极端。

  (三)执法方式和态度存在不足。妨害公务案件的发生与警察的执法态度和执法方式也有一定关系,一方面,执法方式不科学,实践中,暴力执法尚未完全杜绝,在执行任务时不出示工作证,不办理相关法律手续的情况时有发生;另一方面,执法态度生硬、冷漠甚至傲慢,在执法时与当事人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交流,对当事人的辩解和诉求不予答复,进而使当事人对警察执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引发对立情绪,激化矛盾。

  三、对策及建议

  (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群众正当权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以深刻认识社会发展新特点、新变化为基础,探索科学有效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社会矛盾处理机制,重视对群众正当权益的保护,从源头上加强社会建设与管理。强化城市公共服务,积极了解弱势群体的需求和诉求,尽力为他们解决困难,提供帮助和服务。加大人民群众对各项公共政策、社会决策的知情度,让他们真正参与到社会管理中来,处处感受到公平正义,共同创造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二)提高民众法律意识,营造守法氛围。要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扩大法律宣传的覆盖面和深入程度。整合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力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微信、微博等平台对妨害公务法律知识和案例进行介绍,切实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理解和支持国家执法活动,加强对自身行为的约束能力。同时基层政府和相关执法部门深入社区、深入群众,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环境。同时教育广大群众妨害公务的行为侵犯的是国家的公权力和国家机关的权威,影响国家和社会的正常发展,要在全社会形成人人都能积极守法、维护国家权威的良好氛围。

  (三)提高警察队伍整体素质,规范执法行为。公安机关尤其是一线执法民警要全面提升素质,改进工作作风,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水平和公信力。首先,确保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执行公务,使公务执法行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要从现场执法、事故处理、窗口业务等多方面培训执法人员,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执法办案水平,避免因执法失误而引发矛盾。同时为警察配备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对现场执法进行取证。其次,要以人为本,倡导人性化执法,把法律的人本精神、人文关怀理念真正落实到执法活动的各个环节中。再次,要加强对执法警察的教育引导,防止其利用参与执法的机会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执法的文明与公正,并杜绝单独执法、野蛮执法行为。最后,要制定处置预案,做好受害执法警察的维权工作。相关部门制定妨碍执法警察执行职务的处置预案。一旦在执法警察依法进行公务的过程中发生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件,各个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将迅速介入,及时对执法警察提供相应的法律支持,做好维权工作。

  (四)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灵活适用法律。司法机关处理妨害公务案件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根据情节轻重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事后认罪态度良好,甚至行为人事后真诚悔罪,并积极作出赔偿,获得执法警察谅解的案件,应酌情考虑从宽处理,不予定罪或移交公安机关进行治安处罚等,既实现了刑事案件的合理分流,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还有利于保护当事人权益,进而化解矛盾,消除社会对立面,维护社会稳定;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妨害公务案件,应严格依法定罪处罚,以有力保障维护公务执法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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