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因房屋多次转租引发诉讼的情形。近日,某法院依法认定一起未经真正房主同意,承租人私自转租房屋合同无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预付的房屋租金1000元。
案例: 2015年10月,被告王某与房主刘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由王某承租刘某在的住宅一套。该合同明确约定:此房屋王某只有使用权,不得整体转租。2015年12月,原告牛某作为乙方同被告王某(甲方)签订租赁合同书一份,被告王某未征得房主同意,将刘某的住宅转租给原告牛某,租期从2015年12月2日开始计算。同日原告牛某预付被告王某租金1000元,被告王某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因被告王某迟迟不交付房屋,原告以合同违约为由将王某诉至法院时,才得知王某并非真正的房主。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建设部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而本案中,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并未征得房主的同意,故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因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被告王某收取的1000元房租应退还原告,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